來源:中國水網
經濟下行、金融緊縮背景之下,環境企業更需要做好內功。但外部的環境的確對產業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。如一些管理機構之間的溝通不暢,以及不合理處罰等,就為環境企業發展帶來深深困擾。在最近E20研究院參與的國家相關部委基礎設施運營狀況調研中,有企業就相關問題反饋了自己的意見,吐槽所遭受的四宗罪。
因1萬元罰款取消增值稅抵扣
一些企業反映,當前初心美好的營改增政策不僅沒讓企業減低稅負,實際上讓企業稅負“不降反增”,具體我們之前的文章(減稅大潮中,環保企業卻反饋:稅負不減反增,雙重處罰損失過重 )已有詳細描述。
在此之外,78號文還提到環保處罰的影響規則: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,因違反稅收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(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)的,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,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。”
對此,有企業負責人表示,按規定單次一萬元處罰,其實都是一些很小的問題,甚至根本不影響項目運營效果,但因此小小問題就讓企業“36個月內,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”,對于一些大企業來說,三年退稅可能高至六七千萬。相當于用一萬元的錯誤,進行六七千萬的處罰,這的確有些不太合理。甚至會讓一些企業因此虧損或倒閉,反而造成更大的問題。
他建議在處罰時,或可設定更合理的標準,比如企業出現安全事故,或者重大污染問題罰款額達到200萬等等,讓問題和結果有更合理的對應。
“一刀切”數據聯網,加重了小企業負擔
為了更好的進行環境數據監管和統計,環保部門要求環境企業將相關數據與監管網絡聯網,這就需要企業建立相關的智慧管理系統,以可以及時實現數據傳輸。有企業反饋,數據上傳必須加裝相關設備,分為入口數據上傳和出口數據上傳。如果僅以出口總磷總氮兩個指標數據上傳為例,需要的設備采購費用為13萬元,如果算上每年的運維費用則會更高。
對于較大的企業來說,這點投入尚可承擔,但對于小企業,尤其是按規定要求的日處理五六萬噸規模的小水廠來說,這筆費用可不算小,成本太大。
這位負責人介紹,數據聯網不但需要設備支持,而且還對數據的準確性等有更高要求。為了保證效果,他們一般都采購進口設備,費用不菲。他認為,對于企業來說,主要的責任是保證運營達標,過程和結果都有相應的檢測程序,保證符合環境監管要求。數據聯網,屬于環境監管升級,是政府相關部門自己的服務提升,企業可以配合政府做好服務,但最好相關設備由政府統一采購,日常運維費用由政府支付比較合理。政府也可對企業進行補貼,委托企業按規范進行設備采購和日常運維。另外,即使需要企業支付,他建議政府可根據企業規模、運營質量等劃分等級,不要一刀切,否則對于小廠來說,的確負擔過重。
環保處罰“只見樹木不見森林”
從大趨勢上來說,日益嚴格的環保督查為環境產業發展創造了更多的空間,但在督查過程中,有企業反饋,一些處罰“只見樹木不見森林”,甚至與合同相違背:比如,在污水廠區,因為一些垃圾堆積,而遭遇處罰。或者,因為備用設備臨時出了問題,或暫停運行,就遭遇處罰,讓企業很是苦悶。以后者為例,相關人員介紹,備用設備本就是在正常運轉之外加裝的,防止臨時事故。它運行,會提升運行質量。不運行,也不會降低運行質量,不影響結果達標。而且是臨時故障,即將維修,卻因此遭遇處罰,實在不合適。
他認為,按照企業與委托方簽訂的合同,企業主要對結果負責,雙方以結果來確認考核。在不影響結果,又沒造成環境污染的情況下,僅僅因為備用設備臨時故障,就對企業進行處罰,有些過于隨意,只見樹木不見森林。
部門協作不暢 企業有苦難言
在上述槽點之外,與環境相關的政府管理機構之間的溝通不暢、協調不到位成為企業反饋的“重災區”。
比如之前報道過的,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:一般企業與政府簽訂協議時,都會對進水指標、排水指標的責任進行約定,政府需保證進水指標,企業負責處理廠運營環節的工作。不少時候因為高濃度工業廢水或雨水混入,導致出水超標,但實踐中,環保部門往往只對企業進行罰款,稅務部門也只負責根據環保處罰取消企業退稅抵扣,各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機制,各管一攤,沒有全局之間的互動,最終讓企業成為犧牲品。
在E20研究院提交給相關部門的一份建議中,也提及了另外一些類似的對環境企業的處罰:
比如在廠網一體化項目中,企業負責管網建設和運營。其中,企業新建管網由于政府支付過低,因為資金不足、建設不力,導致污水收集、運營質量受影響,或者由住建部門負責建設的存量管網,因過于老舊跑冒滴漏產生二次污染,運營企業也可能受環保處罰。
對于污泥處理,通常約定企業的職責是脫水至約定的比例后運輸至政府指定地點,即污泥后端處置由政府負責。但因為很多污泥后端處置建設不到位,污水廠污泥無法外運,污水企業進退兩難,遭受處罰。
而與前面“只見樹木不見森林”的環保處罰類似,還有一種情況就是:住建部門和企業簽訂PPP合同,會對出水水質、污泥處理及其他環境質量進行明確的約定(包括具體指標及參數)。但隨著環保督查趨嚴,環保部門執行更嚴格的監管標準,新增指標及調整參數等。如之前報道中所言:“早先就出水,只對6項指標做了要求,如今的督查,卻按照最新標準體系來,有20多項指標。”
諸如此類,環保、住建、稅務等環境相關政府部門的協調不順暢,以及其他三個問題,對涉及的環境企業發展的確會產生重大影響,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,或許會危及很多企業的生存。也衷心希望政府能對此有足夠重視,并盡早進行完善改進,一起為環境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。